江苏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1-01-01 发布者:晓天 共阅209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加强兽药GSP检查员管理,规范兽药GSP检查员行为,根据《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兽药GSP检查员是指符合有关条件规定,并经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组织培训和考核合格,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在本省境内从事兽药GSP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派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
第五条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负责对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定期进行考评。
第二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条件
第六条 兽药GSP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分;
(二)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实施兽药GSP的方针政策;
(三)现从事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或其他从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兽医、兽药等相关专业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兽医、兽药相关工作经历;
(五)能正确理解兽药GSP条款并能在检查验收中准确运用;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
(七)服从选派。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兽药GSP检查员申请表》,上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统一参加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合格的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三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选派
第八条 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选派辖区内检查员参加兽药GSP现场检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选派,统筹安排;
(二)凡参加过某一企业实施兽药GSP咨询活动的检查员,不应参加该企业的现场检查。
第九条 兽药GSP检查员在接到参加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应拒绝参加。
第四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
第十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
(三)努力提高检查技能,维护检查工作声誉;
(四)不得泄露有关检查工作和涉及被检查的申请人利益的信息;
(五)不得接受任何组织、个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六)不得参加其提供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咨询活动的兽药经营企业的现场检查。
第五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兽药GSP检查员如果参加了企业实施兽药GSP的咨询活动(包括进行有关培训、指导有关文件的编写或修订等活动),应有义务向辖区内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和现场检查技能、有无违反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受到调派而未能参加兽药GSP现场检查的次数及原因等。考评结果应上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记入该兽药GSP检查员档案。
第十三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受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被检查企业的共同监督。
第十四条 兽药GSP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时宣布检查纪律,检查结束后应有被检查企业签署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兽药GSP检查员应对被检查企业客观公正地作出现场检查报告,并对其负责。
第十六条 在现场检查中,如有发现不按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评定标准进行检查的现象,一经查实撤销其现场检查结论,重新另派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员在现场检查中如有违反行为准则和检查纪律的,将其撤出检查员库,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触犯法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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