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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农业厅向全省GMP厂家写的一封公开信!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1-07  发布者:佚名  共阅1458次

     近日,广东省农业厅向全省GMP厂家写了一封公开信,要求厂家3月1日起不得委托非GSP兽药店代理其产品。

      公开信称,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凡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广东省厅将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从3月1日开始,在全省统一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即对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店),予以收缴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查处无证非法经营者。

      公开信称,为保护兽药GSP经营企业和GMP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兽药经营秩序,保证兽药质量,促进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以下要求,请遵守执行:

      一、从3月1日起,全省所有兽药GMP生产企业不得再委托非兽药GSP经营企业代理销售兽药产品,之前已委托销售且兽药产品仍存放在非兽药GSP企业(店)的要及时处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对非兽药GSP企业(店)转入地下违法经营兽药的,广东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兽药GMP生产企业的连带责任。

      二、有业务往来的兽药GMP生产企业应及时主动给兽药GSP经营企业提供本企业及产品的合法性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及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企业产品检验报告;产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及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代表本企业的产品销售授权书)。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兽药GSP企业如无法提供产品的合法性证明材料,相关产品将按规定处理。

      三、兽药GMP生产企业跨县级区域异地设立仓库销售兽药,应向仓库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提倡和鼓励对本企业产品实行条形码或二维码管理,防止假冒,利于追溯和便于经营企业管理产品的进销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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