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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部门和盐务局打架,饲企无盐可用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1-05  发布者:佚名  共阅1057次

    都说政策是为人服务的,可是,在山东临沂市当地许多饲料生产企业的眼里,两个部门的不同要求,却给他们造成了不小的困扰。饲料企业使用畜牧用盐,盐务部门不允许,而使用食用盐,农业部门不允许。

    企业2吨氯化钠查扣 盐务局:进货渠道不正规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帮》报道,临沂市莒南县祥龙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王敬强告诉记者,2014年6月15号,莒南县盐业公司查扣了企业两吨畜牧盐,实际查扣1.15吨。目前临沂市莒南县祥龙饲料有限公司已经更名为海达尔饲料有限公司,在其管理人员的手中记者看到了一份今年五、六月份由莒南县盐务局给企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可以看到,“2014年6月15日,当地盐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祥龙饲料有限公司未按照正规渠道购进盐产品2吨,用于畜牧饲料加工”的字样。但是,对于这样的处罚决定,企业方面并不认可。

    临沂市莒南县祥龙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王敬强表示,作为饲料加工企业,他们购进的并不是盐产品,而是一种由福州海盐公司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按照饲料条例,企业必须使用氯化钠,因为氯化钠有添加剂的批号,饲料许可证。

    被查扣企业并非个例 查扣原因相同

    一边声称自己使用的是合法添加剂氯化钠,另外一边,却依照违规购进盐产品的条目,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了了解情况,记者陪同厂家来到了临沂市莒南县盐务局进行咨询。

    莒南县盐务局一名姓崔的局长告诉记者,在他们看来,氯化钠含量超过百分之五十,就属于盐产品,而盐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必须由盐业公司进行专营,只要不是从盐业部门进购的盐,就是违规用盐。

    然而,饲料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一种名叫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产品,却意外被当地的盐务部门执法查扣,这样的情况在临沂并不是一个个例。

    位于临沂市河东区的新航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有着相同的遭遇。“没收盐产品6.9吨,然后再罚款两万元。” 公司品管经理刘冬玲称,“通过省畜牧局,经常进行一些培训学习,学习最新法规公布的添加剂名录。”

    刘冬玲告诉记者,在饲料加工的过程中,部分饲料必须添加氯化钠,而被盐务局查扣的产品,就是他们依法进购的江苏白玫化工有限公司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

    在临沂市河东区盐务局,出具给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同样可以看到,2014年11月20日,盐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违规购进盐产品,用于畜牧饲料加工的字样。而另外一家饲料企业,同样有着相同的遭遇。

    蒙阴惠和源饲料有限公采购人员秦磊也告诉记者,“我们在使用了一段时间以后,盐业局就过来查了,说氯化钠不合法,就把盐没收了。”

    饲料盐陷政策怪圈 生产合法却不能销售

    经过查阅,可以看到,农业部发布的1224号公告有关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对于氯化钠的用量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而2008年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也的确有氯化钠这一项。

    临沂地区被查扣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大多数是由江苏白玫化工有限公司和福州海盐有限公司生产,而两家企业均表示,自己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生产。两位企业的负责人分别出具了有农业部和江苏农业委员会签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产品类别均为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氯化钠。

    那么,这样的相关资质,是否意味着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合法的呢?临沂市畜牧局饲料管理科工作人员给予了肯定的答复。经过查验相关手续,这名临沂市畜牧局饲料管理科的工作人员,联系了另外一名工作人员。这名工作人员表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确是农业部批准合法生产的。

    生产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企业,拥有农业部门签发的生产许可证,可是,按照莒南县盐务局的答复,只要氯化钠含量超过50%,就会被认定为盐产品。如此以来,就产生了一个怪象,国家的法规允许企业生产,但是一旦流入市场,又会被盐务部门认定为违法产品。

    对此,临沂市畜牧局饲料管理科的工作人员表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确是合法的饲料添加剂,而盐务部门在处理有关问题时的作法欠妥。

    临沂市畜牧局表示,拥有农业部签发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氯化钠属于合法产品。可是,就是这样的合法产品,在临沂当地销售,却又被当地盐务部门定义为违法行为。如此一来,农业部门和盐务部门的不同说法,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盐务局批准用盐含特殊成分 不能用作饲料盐

    在临沂当地,盐务部门却不让饲料企业使用这种添加剂,而是让企业使用GB5461标准的氯化钠,也就是食用盐标准的氯化钠。

    许多饲料企业表示,在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上农业部有着明确的规定,可是,由当地盐务部门提供的食盐包装上可以看到,其成分不仅仅有氯化钠。

    在当地盐业公司供给给饲料企业的食盐外包装上可以看到,其成分不仅仅有氯化钠、碳酸钾,还有一种叫做亚铁氰化钾的物质。可是,这种物质并没有出现在农业部签发的饲料添加剂目录里面。

    在2012年5月份施行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如此以来,依照相关法律,食盐真的能够运用在饲料生产中吗?随后,记者尝试联系山东省农业厅饲料处。山东省农业厅饲料处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饲料条例规定,添加剂氯化钠的确是合法产品,而在饲料加工过程中使用食盐反而是违法的。

    对于这样的说法,临沂市盐务局盐政管理科工作人员称,“我们按照规定,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就属于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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