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客人 [请登录] [免费注册 首页-招商-代理-品牌-企业-展会-资讯-专题-招聘
微畜牧
资讯
精准·省心·可靠
 
  • 招商
  • 代理
  • 品牌
  • 公司
  • 展会
  • 专题
  • 招聘
  • 报价
  •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内蒙古
  • 海南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首页
  • 资讯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湖北出台畜牧条例建立“问题肉”召回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14-12-20  发布者:佚名  共阅534次

     《湖北省畜牧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并将于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畜牧生产环节的“问题肉”“问题奶”“猪漂流”等现象列出一系列“负面清单”;对不安全畜禽产品建立召回制度;生鲜乳全程禁止任何添加品,实行最严苛的管理制度。此外,对近年来常见诸报端的“猪漂流”“鸡漂流”等建立了明确的追究制度。

      《条例》从湖北省畜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对畜牧工作的政府责任、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条例》首次建立了不安全畜禽产品的召回制度。畜禽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行政主管部门等发现畜禽产品不安全,都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畜禽产品,启动召回,展开调查和处置,确保畜牧产品安全。《条例》对于生鲜乳安全建立最严苛的制度,其中明文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实行可追溯制度,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等。

      此外,为杜绝出现“猪漂流”“鸡漂流”等病死畜禽违法抛弃行为,《条例》明确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抛弃病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该页
    网友评论
     暂无评论
    答案
    热门资讯
    最新资讯
    公司简介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豫ICP备10211513号
    兽药直销网|兽药行业网络直销的首选网站-兽药直销网版权所有 © 2008-2017  
    兽药直销网|兽药行业网络直销的首选网站-兽药直销网只提供交易平台,对具体交易过程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望供求双方谨慎交易。 在线客服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