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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
按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令《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决定在即日起在全县开展规范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诊疗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兽药经营企业要从即日起将含有诊疗字样的牌匾立即变更为“某某兽药商店”;在牌匾中、门窗上不得写有“专家坐诊、专家诊疗、剖检、化验、检验、出诊、往诊、专治某某疾病”等广告字样;不得在经营场所进行治疗、剖检、化验等诊疗活动。
二、兽药经营企业场所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字样的提示牌,并将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分区或者分柜台摆放。
三、动物诊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板;合理设置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完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执业兽医师必须实行坐诊制度,严禁在诊疗机构门前对畜禽剖检、诊治等行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兽医主管部门报告,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四、各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自接到该通知之日起,在十五日内按照本通知上述要求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依法处理。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