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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建畜禽养殖场
    来源:  发布日期:2014-11-28  发布者:佚名  共阅1091次

      病死畜禽,不能随便丢弃。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条例规定,违法抛弃病死畜禽者,既要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还要罚款。

      《条例》规定,禁止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违反此规定,抛弃病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各级人民政府须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应向当地政府报告。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条例》还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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