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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养殖场明明只引进了27头种猪,长丰县原畜牧水产局副局长郑某却睁只眼闭只眼,使得该企业多开了220头种猪的销售发票,骗取了国家财政补助22万元,郑某从中获利2万元。9月9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从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获悉,郑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获刑七年。
法院查明,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在履行职务上的权限过程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86.43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其中,2012年上半年、2013年7月,长丰县某生态养殖场负责人钱某为感谢郑某在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中和验收时给予的帮助,分别送给其2000元和500元,郑予以收受。
2011年上半年,合肥市某养猪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庄某、长丰县某合作社负责人代某为达到在引种过程中多开种猪头数、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目的,送给郑某2万元。郑予以收受。之后,郑某不履行职责,致使实际引进种猪27头,却与供种企业商定开具纯种猪247头的销售发票,虚开220头。根据每头纯种猪补助1000元的规定,2011年6月,长丰县财政局拨付此项目补助资金24.7万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2万元。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对郑某的违法所得10.6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郑某认为自己的部分受贿款属于人情往来,量刑过重,提出了上诉。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