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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力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6-11  发布者:佚名  共阅668次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包括了从事农业活动的经营主体和为农业提供各种经济、技术支持的服务主体,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为关键。
              
      一、以培育农民合作社为重点,鼓励多种经营主体竞相发展。我省现代农机合作社的发展已历经6年,实践证明这是一种使转入和转出土地的广大农民都充分受益的新型经营主体。要通过财政与信贷等政策,加大农机补贴力度,引导和规范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加入合作社。坚持以土地分配为主,国家投入所得收益平均分配给合作社成员,合作社不形成“无主”财产;建立区域性农民合作社综合配套服务平台,提供市场信息、产品营销、农资购买、农机作业、农技推广等服务。推动新增农业政策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合法保障农民权益,按照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培育壮大各类新型农业生产主体,不搞一刀切和强迫命令。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发展股份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研究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壮大一批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今年2月,农业部发布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关于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以及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引导专业大户注册、转化为家庭农场。可以预见,家庭农场这一新型主体将会在短期内异军突起,得到快速发展。
                
      二、创新内部运行机制,建设规范有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国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产生时间不长,存在着运行不规范,制度不合理以及效益低下等问题。例如,一些专业合作社内部缺乏民主管理机制,运作的随意性较大;一些龙头企业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与基地农户联系不密切等。应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引导各经营主体不断完善其内部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经营制度,充分发挥垦区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规范、有序发展,建成一批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决策科学、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有效的新型经营主体。
                
      三、健全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农业保险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最大问题就是贷款难,绝大多数经营主体因缺乏合格抵押物而贷不到款。要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质押担保物范围。例如,对于种植粮食类经营主体,应重点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以及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类经营主体,适合探索蔬菜大棚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对资信状况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农业企业积极发放信用贷款。推进农村信用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促进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普遍存在覆盖面小、保障和赔付水平低、农民参保意愿不强等问题,应提高财政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业保险,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并给予保费补贴。鼓励建立农民互助合作保险新机制,引导农民组建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组织,丰富保险产品。
                 
      此外,近年来,新型农民培养与农业高素质人才引进方面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相比差距仍很大,各类经营主体知识技术普遍欠缺,人才储备不足,农业后继乏人问题十分突出,必须加快新型经营主体人才培养和引进。同时,政府还要发挥积极作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环境,保障土地经营权以稳定生产基础,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强化生产能力。一是创新农村土地制度,稳定农民土地预期,促进土地流转关系保持稳定。通过土地确权颁证,完善法律法规,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化保护,消除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担心和顾虑。二是营造和改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环境,提升经营主体发展的质量和速度。在信息获取和发展规划方面给予指导,在资金筹措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在农业用地规划管制、用途管制和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加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三是构建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服务。政府要统筹谋划,强化支持,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推动公益性机构和经营性机构相互配合,构建一支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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