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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鸡户帮忙诊断鸡病被起诉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4-18  发布者:佚名  共阅699次

     农民张磊养的四千余只母鸡不幸染上了瘟疫后便请养殖高手李强来诊断,几天之后母鸡全部死亡,于是张磊一纸诉状将李强告到法院请求赔偿其损失。4月8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强在罗山县楠杆镇从事养殖业,周边乡镇养鸡专业户经常请求被告帮忙指点或传授经验。2012年9月10日,原告所养的母鸡出现发病症状,于是联系被告要求帮忙到养鸡场进行疫情诊断,被告闻讯便前往原告养鸡场进行查看。原告主张被告当日到场后使用了药物,并于当月15日又使用药物对鸡进行注射或拌料治疗,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主张自己只是去现场查看,并未进行用药治疗。当月15日,母鸡出现大批死亡,至19日,原告所饲养的母鸡全部死亡。原告提供证人证言证明死亡的母鸡数量为4700只,被告认为证言存在矛盾,对此不予认可。

      2012年11月21日,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证结论认定4700只母鸡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为21万元,被告对此有异议,认为认证机构无司法鉴定资质、认证的标的数量不明确且认证计算方法不科学,结论错误。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对其死亡的4700只母鸡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机构认为评估对象已灭失,失去鉴定条件,无法进行鉴定,故未予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损失是由于被告对疫情的误诊引起的,但其提供证据仅能证明母鸡死于疫情感染及被告到原告养鸡场去过,但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对染疫的母鸡进行了“误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损害结果的发生系被告的不当行为引起,且被告对这一事实不予认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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