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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林业厅解读《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3-21  发布者:佚名  共阅807次

     (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12月2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2月6日省政府第243号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正式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为便于大家了解情况和参与监管,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吉林省通过实施天保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农防林更新改造、退耕还林、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等一系列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全省造林育林(草)已经达到144.2万公顷,成为全国的林草资源大省。虽然林草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仍很脆弱,传统落后的散养放牧方式,导致大量幼苗幼树和林下植被遭到破坏,森林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防洪蓄洪能力急剧下降,森林自然更新演替功能丧失,过度超载,草原严重退化,生态状况进一步恶化。

      2009年,我国第一次以中央名义召开林业工作会议,会议提出林业要又好又快发展、为国民经济和“三农”服务。吉林省为落实中央会议精神,省委九次党代会作出了“林业建设要由林业资源大省向林业经济强省跨越”的战略部署,并下发了《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吉发[2009]32号),明确要求“制定出台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以确保在推进改革发展的同时,确保全省的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办法》的发布实施,保护和培育好林草资源,巩固全省造林绿化和草原建设成果,改善生态环境;遏制粗放放牧行为对林草植被的破坏和自然灾害,维护生态安全;以及带动城乡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都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制订的法律依据和整体构架

      《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制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防沙治沙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等有关法律。

      本《办法》全文共二十一条。按照统筹规划、封管并重、恢复生态与发展畜牧业兼顾的原则分别对管护主体、禁牧范围、禁牧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三、吉林省封山禁牧监督和管护主体

      目前,由于破坏林草植被违法行为多发生在农村,而乡(镇)人民政府又没有行政执法权,使大量破坏林草植被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为加强管护,吉林省参照外省区做法,在《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封山禁牧监督管理工作。另外,封山禁牧区域内,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村集体管理的范围,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由各自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由使用权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护。这样规定有利于监管工作的落实。

      四、吉林省实施封山禁牧的范围

      《办法》结合吉林省实际确定了实施封山禁牧的具体区域范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公益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芦苇地;已划定的草地、退耕还草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封山禁牧的区域。

      五、吉林省封山禁牧具体措施

      《办法》规定:封山禁牧区域内人工饲养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施舍饲圈养。市、县级林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封山禁牧区域的监督管理,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并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人员和牲畜活动频繁区域设立界桩、护栏和标牌,公示封山禁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封山禁牧区域内实施舍饲圈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贴,对封山禁牧期间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级以上畜牧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相关部门通过引进和改良牲畜品种,拓宽饲草饲料来源,扶持棚舍建设、草地围栏等措施,确保封山禁牧工作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时,科学合理规划牧业用地。

      六、《办法》中有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条款制订原则

      《办法》本着教育为主、过罚相当的原则,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和对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本《办法》追究责任。对在自然保护区内放牧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封山禁牧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也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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