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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亮相。《办法》提出,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市区主干道两侧100米以内区域,为禽畜禁养区。同时,禁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饮、食堂的泔水饲喂猪等禽畜。
根据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镇、街、村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游览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南沙街、龙穴街和黄阁镇行政区域以及区重大功能平台区域,均为畜禽禁养区。
《办法》明确,畜禽养殖场使用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即瘦肉精)等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禁用的药品或者使用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畜禽的,由公安机关联合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要求,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建立全过程的养殖档案,至少保留2年。畜禽养殖场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原料药、人用药、假冒伪劣兽药和其他非法添加物,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饮、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禁止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同时,畜禽养殖场是畜禽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禁止出售有违禁药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南沙区实施畜禽产地违禁药物自检制度,主要针对生猪养殖场,生猪出售前,必须做好生猪违禁药物的自检和记录,并提前3日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对生猪检疫,检查自检记录,必要时抽样检测。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当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自行发布疫情将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南沙区还将鼓励有限度地发展大型现代化畜禽养殖场,逐步减少与取缔小型畜禽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