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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2013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2-22  发布者:晓天  共阅703次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医发[2013]2号

                   农业部文件 

                 农医发[2013]2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上海、河南、四川、广东兽药监察所:


      为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2013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附后),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3年2月5日

      

    2013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为做好2013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细菌耐药性监测能力,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省、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重点》(附录1,以下简称《监测重点》)负责本辖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技术指导、数据库建设等相关工作。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四川省兽药监察所、广东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河南省兽药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8家检测机构为《监测重点》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


      二、技术要求


      (一)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的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检测和结果上报等活动要按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检测采样、检测技术要点》(附录2)执行。


      (二)样品应从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孵化场抽取。其中,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应各占50%。


      (三)采样时应当同时做好养殖场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调查,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附录3)。对同一养殖场用药情况不同的动物群,应分开填写采样表格。


      (四)大肠杆菌、肠球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空肠弯曲杆菌的分离和鉴定按照《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附录4)或参照相关国际标准执行。


      (五)耐药性检测药敏板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提供,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检测,并填写《耐药性检测结果统计表》(附录5)。


      (六)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将采样信息和耐药性检测数据及时录入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库,进行统计分析。


      三、结果报送


      (一)监测结果实行网络填报和纸质同步上报方式。其中,网络填报请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在中国兽药数据库下选择耐药性监测数据库,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打开后直接输入检测结果上报。纸质采样记录和结果统计表应按统一格式填报。


      (二)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监测结果上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013年12月31日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将检测结果上报我部兽医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监测计划》的组织落实,相关省份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担采样、检测的单位给予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本计划的组织落实。


      附录:1.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重点


            2.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检测采样、检测技术要点


            3.采样记录表


            4.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


            5.耐药性检测结果统计表
       耐药性计划.doc
       附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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