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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爱财却取之无道,销售大量“瘦肉精”,致使“瘦肉精”流入市场,危害公共安全。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案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徐彬有期徒刑一年,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若干,上缴国库。
2006年,被告人徐彬在瑞丰兽药做业务员期间认识了抚州兄弟兽药店的范威。之后,徐彬经常跟范威有联系,2006年下半年,徐彬从他人手中购买了5公斤“瘦肉精”后卖给范威,每公斤价格在180元至200元。
2010年7月左右,范威打电话给徐彬,叫徐彬帮其留意市场上是否有“瘦肉精”或能够取代“瘦肉精”的类似的产品,并叫徐彬帮其购买。徐彬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另外一家兽药厂的业务员,且知道对方有“瘦肉精”出售。后徐彬与对方联系购买“瘦肉精”一事,对方告知徐彬晚上在洪城大市场门口等他。晚上,对方用三轮车将两箱共40公斤“瘦肉精”带至洪城大市场门口并交到徐彬手中,徐彬当场支付了4000元(100元/公斤)现金后将这40公斤“瘦肉精”带回至家中并一直将其放置在自己家中。2011年1月28日、3月12日,徐彬主动联系范威,并分两次(每次20公斤)以170元/公斤的价格将家中的40公斤“瘦肉精”通过洪城大市场的物流卖给了范威。事后,范威将包含有正常兽药生意的款项一并打入徐彬的银行账户。
综上,被告人徐彬共销售“瘦肉精”45公斤。
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徐彬到金溪县公安局投案,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彬将大量“瘦肉精”销售给范威,范威又将从被告人徐彬处购进的“瘦肉精”销售给生猪养殖户用于饲养生猪,致使食用了“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徐彬主动到金溪县公安局投案,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若干,对被告人徐彬可依法减轻处罚。故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