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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病死猪肉 获刑1年
    来源:扬州晚报  发布日期:2012-11-02  发布者:晓天  共阅714次

            昨天下午,扬州首例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在邗江法院开庭。被告人胡某购买病死猪,私自加工处理后销售,在一年多时间内非法获利1.2万余 元。法庭昨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胡某,今年50岁,曾在扬州一农贸市场杀猪、卖肉。去年初以来,他先后从甘泉街道、槐泗镇等地养猪场收购病死猪 约150头,并在家中私自宰杀、加工,最后把猪肉、猪油分别以每斤3元、每斤1.7元的价格售出,非法获利1.2万余元。据了解,这些病死猪肉售给了山东肉贩“老陈”,主要被用于加工火腿肠等食品。

      7月5日,接到群众举报后,邗江区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组当场查获刚宰杀好的3头病死猪,并在冰柜中查获病死猪冻肉1500斤左右,以及用病死猪熬成的猪油200多斤。经省疾控中心卫生学专家组鉴定,消费者食用上述猪肉后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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