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客人 [请登录] [免费注册 首页-招商-代理-品牌-企业-展会-资讯-专题-招聘
微畜牧
资讯
精准·省心·可靠
 
  • 招商
  • 代理
  • 品牌
  • 公司
  • 展会
  • 专题
  • 招聘
  • 报价
  •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内蒙古
  • 海南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首页
  • 资讯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2012年3月1日起,农业部将清理非GSP兽药经营企业
    来源: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2-02-18  发布者:晓天  共阅842次

    3月1日起,全国将清理非GSP兽药经营企业


    2月10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文 号:农办医[2012]6号 生成日期: 2012年02月10日,生效日期:2012年02月10日。全文如下: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


    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的要求。为确保兽药GSP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凡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并未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二、2012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对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实施清理,进一步规范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GSP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尽快制定本辖区行动方案,并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清理和规范行动周期,但截止时间不得超过7月30日。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行动要求,及时组织力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有关规定,责令辖区内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通报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

    四、清理和规范工作应与对兽药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相结合。对辖区内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GSP经营企业,各地兽医部门要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重点对制售假劣兽药、超范围经营兽药及未按规定实施兽药GSP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兽药经营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兽药GSP实施成效。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我部兽医局,并于8月15日前,将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总结及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我部兽医局,电子版发送至yzc@ivdc.gov.cn。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附件:

    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辖区内兽药GSP经营企业数量(个)
    注销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数量(个)
    取缔无证经营企业数量(个)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查处案件(起)
    货值金额(万元)
    罚没金额(万元)
    假劣兽药查处数量(换算为重量单位,以公斤计算)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该页
    网友评论
     暂无评论
    答案
    热门资讯
    最新资讯
    公司简介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豫ICP备10211513号
    兽药直销网|兽药行业网络直销的首选网站-兽药直销网版权所有 © 2008-2017  
    兽药直销网|兽药行业网络直销的首选网站-兽药直销网只提供交易平台,对具体交易过程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望供求双方谨慎交易。 在线客服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