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畜禽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苏农牧〔2011〕36号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发布日期:2011-12-16 发布者:佚名 共阅931次
各市农委:
近日,省食安办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苏食安办〔2011〕66号),在全省深入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活动。畜禽养殖环节是鲜肉和肉制品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畜禽饲养状况直接关系鲜肉和肉制品的质量安全。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根据《通知》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畜禽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全面开展隐患排查。针对养殖环节中重大动物疫病、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滥用抗生素、喂食泔水、使用非法添加物等影响质量安全的关键隐患点,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采取集中时段、集中力量、拉网检查等形式,对畜禽养殖企业特别是规模养殖企业,全面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一是排查动物疫病防控情况,检查重大动物疫病是否按照规定免疫程序进行防疫;二是排查饲料质量状况,检查饲料来源是否合法,饲料中是否添加违禁物质,是否喂食泔水等;三是排查药物使用情况,检查治疗用兽药是否全部来源于合法兽药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滥用抗生素等药物使用不规范情况;四是排查病死畜禽处理情况,检查病死畜禽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违法销售。
二、严格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加强产地检疫工作,严格到场、到户及到指定地点,对出栏动物实施产地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牲畜耳标佩戴情况和动物健康状况,严禁应免疫而未免疫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严厉打击各种收购贩运染疫及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对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抗病毒药物和其它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饲料中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添加非法物质及药物残留超标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突出“查禁打非,综合治理”,强化畜禽养殖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养殖环节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着力强化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切实加强对获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守法生产、诚信经营。着力强化养殖环节监管,督促养殖场科学防病治病、规范用料用药,完善养殖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疫病防疫情况、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来源及使用情况。着力强化监督抽检,制定本级畜禽监督抽检计划,科学确定抽检种类和比例,对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格产区准出制度。着力强化标准化养殖创建,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逐步实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
四、加强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畜禽养殖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落实分解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督查,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逐级开展检查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加强与卫生、工商、质监、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整治中出现的推诿扯皮、渎职、失职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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