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1-08-11 发布者:晓天 共阅1042次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杨凌绿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强制免疫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工作,也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基础。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各环节监管工作,确保免疫质量和效果,构筑牢固的免疫屏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45号),结合《2011年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疫苗生产供应管理
杨凌示范区农业局要按照农业部和我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杨凌绿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疫苗生产的监督管理。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是疫苗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自律,诚信经营,认真落实疫苗质量安全责任制;要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切实加强生产环节质量管控,严格按照产品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履行批签发手续,禁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从源头上把好疫苗质量安全关;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销售,认真遵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严禁虚假、夸大宣传,误导养殖场户,干扰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二、切实加强疫苗采购发放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陕西省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切实加强疫苗管理,规范疫苗供应。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记录档案,确保疫苗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防疫一线;要健全完善疫苗发放调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疫苗采购发放记录档案,发放疫苗要逐级登记。免疫注射结束后的剩余疫苗要及时入库,加强管理,确保疫苗质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严格按照免疫计划和畜禽饲养量审查、核定疫苗用量,做到保证需要,杜绝浪费;要切实规范疫苗招标、运输、保存环节的监管工作,确保疫苗从生产、运输到保存、分发全过程处于冷链条件下;要及时了解供应我省各中标疫苗生产企业上半年疫苗供应、售后服务和目前疫苗的生产情况,做好秋季疫苗供应的有关衔接工作,确保全省秋防强制免疫疫苗按期保质保量供应到位。
三、切实加强疫苗使用环节管理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组织我省各疫苗中标生产企业,切实发挥人才、技术优势,着力加强疫苗售后服务,本着疫苗销售与技术服务同步的理念,努力做到“疫苗销售到哪里,技术服务就跟踪到哪里”,有效指导养殖者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疫苗,保证免疫效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疫苗使用单位要切实健全完善疫苗使用有关管理制度。各疫苗使用单位在使用疫苗前,要认真检查,并详细记录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号和有效期,如疫苗发生包装破损、颜色性状改变等,不得使用。在使用疫苗时,要及时了解畜禽健康状况,规范免疫操作,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要做好详细记录,及时规范建立免疫档案。疫苗接种后,要仔细观察动物反应,出现副反应要及时处理并上报。
四、切实规范规模养殖场使用疫苗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大对规模养殖场使用疫苗的支持力度,加强冷链体系保障,做到无缝对接。确有需要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养殖场,必须及时将自购疫苗品种、数量和生产企业情况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养殖场必须具有相应兽医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有完善的购入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按规定保存。养殖场采购的疫苗,只限自用,严禁转手倒卖。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养殖场自购疫苗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五、切实抓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配合国家做好疫苗的监督检验、飞行检查、行政处罚等制度,加大疫苗监督抽检力度,重点强化疫苗使用及流通环节抽检工作,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和数量。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疫苗市场秩序,坚决打击违反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使用规定,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走私疫苗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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