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转发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第二批假兽药查处活动通知的通知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发布日期:2011-06-08 发布者:晓天 共阅977次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
现将《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第二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办医【2011】1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泸州市合江县畜牧局、泸县畜牧局要分别对泸州市合江县绿源兽药饲料经营部、泸州市泸县富兴兽药饲料销售有限公司所经营的非法生产企业假兽药进行清缴销毁和立案查处,并追踪溯源。同时,各地还要对农业部《通知》附件2的假兽药和附件1的23家非法生产企业流入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进行市场排查,一旦发现非法企业的假兽药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经营企业实施处罚。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作案,需要省局协调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局兽医兽药处。
二、攀枝花、泸州、德阳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分别对攀枝花市米易县白马镇兽药经营部、泸州市龙马潭区兴盛兽药经营部、泸州市龙马潭区兽药饲料一条街、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飞龙兽药经营部、泸州市泸县畜康兽药饲料经营部、泸州市泸县锐诚兽药经营部、泸州市叙永县恒发动物药品经营部、德阳市李晓英惠民兽药经营部被抽检到的农业部《通知》附件3所列标称企业假兽药产品进行收缴销毁,并立案查处。同时,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查出农业部《通知》附件3所列特征的假兽药,一律依法查处。
三、列入农业部《通知》附件3的我省23家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对有关企业进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其库存和留样产品,核查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发现有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封存抽样,送省兽药监察所检测。经检测,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四、请各地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通知”栏中下载农办医【2011】10号文件和附件内容。各市州要认真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对此前依据省兽药监察所检验报告已查处过的本省企业,此次虽不再进行处罚,但依然要实施重点检查;对尚未进行查处的案件,要抓紧时间,在7月1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处罚工作,保持打假高压态势。
联系人:刘霍秋
传 真:028-85561023
邮 箱:sysyc1023@sina.com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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