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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兽药营销网  发布日期:2011-04-04  发布者:晓天  共阅1145次
    兽药广告管理

    兽药广告管理

    一、下列兽药禁止发布广告:

    1.兽用麻醉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2.所含成份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


    3.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4.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

    兽药广告管理

    二、兽药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使用绝对化用语等。

    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等。

    2.贬低同类产品,或者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

    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等。

    3.利用兽医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兽医、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4.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或者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的。

    5.兽药的使用范围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的,出现违反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和画面。

    兽药广告管理三、广告主发布兽药广告,除应具有主体资格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以及其他保证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外,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主申请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应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 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 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3. 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4. 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申请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 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3.该兽药的产品说明书;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5.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上述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必须列为兽药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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