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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中,存在下列情形引发疫情或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扑杀的生猪不予纳入中央财政强制扑杀补助范围:调运生猪不按规定申报检疫的;谎报、瞒报迟报疫情等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的;违规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故意出售转移以及采用其他方式私自处理发病猪的;不配合落实防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各地要切实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尽快发放补助资金;真实、准确、详细做好强制扑杀生猪数量登记统计工作。按《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将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所有动物疫病的强制扑杀情况(非洲猪瘟强制扑杀情况需单列),于2019年2月28日前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形式报送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
切实抓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车辆监管等三项工作。生猪产地检疫环节,要严格开展非洲猪瘟临床检查、排查等工作,按照防疫工作要求对调运生猪等进行非洲猪瘟检测。生猪屠宰检疫环节,要加强非洲猪瘟现场检查,屠宰前详细查看生猪健康状况,屠宰过程中重点检查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以及典型病理变化,并组织对屠辜环节的猪肉产品或血液进行抽检。运输车辆监管环节,要加强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省际间临时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落实好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严格按照支出方向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切实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考核,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违反规定使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