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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将对多种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来源:  发布日期:2011-03-17  发布者:晓天  共阅1343次
    记者日前从农业部兽医局了解到,为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农业部将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多种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该《计划》对2011年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总体要求是,其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计划》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各级兽医部门具体实施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制定并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负责疫病的科学研究,追踪病毒变异情况,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评价免疫效果,保证诊断试剂供应。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定点疫苗生产企业负责保证疫苗质量,承担疫苗质量责任,做好售后服务。

    同时,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和免疫信息报告。

    该《计划》重点对疫苗监管进行了部署,农业部将根据疫苗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疫苗产品信息进行通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飞行检查,必要时实行驻厂监督。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投标企业诚信记录进行审核,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疫苗招标采购应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不得单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各定点疫苗生产企业不得采取恶意方式竞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各疫苗生产企业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干扰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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