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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没有销售口蹄疫苗的资质,却向养殖户供货。经销商状告养殖户拖欠疫苗货款,养殖户却怀疑从经销商处所购口蹄疫疫苗为假,因此不愿支付货款,被经销商告上法庭。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本案的关键证据又是什么?
无法证明所购疫苗为假,法院判养户支付货款
《农财宝典》新牧网 杨鹏
近日,记者从养殖户孙谦(化名)处获悉,一场针对口蹄疫疫苗真假的买卖案已经了结。
2月18日,本报报道了一起经销商状告养殖户拖欠疫苗货款的案件。该案件中养殖户怀疑从经销商处所购口蹄疫疫苗为假,因此不愿支付货款,被经销商告上法庭。法庭上,双方针对口蹄疫疫苗是否为假展开争论。
3月14日,孙谦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他输了官司,理应还给经销商王超(化名)6万余元。虽然孙谦认为王超没有经营销售国家强制免疫疫苗——口蹄疫疫苗的资质,金宇集团也否认了王超拿货渠道的正规性。然而,孙谦未能证明王超所售口蹄疫疫苗为假,最终输了官司。
其后,他与王超达成协议,以5万元私了。
最终,养殖户支付给经销商5万元私了
法院要求五天内举证疫苗为假
2月15日,在海珠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庭审上,孙谦尝试使用农业部“国家兽药查询”APP扫描疫苗的方法让法官相信王超所售标称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的口蹄疫疫苗为假,然而这个方法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孙谦告诉记者,法院要求其在五天时间内举证证明疫苗为假。
如果孙谦能够证明王超所售口蹄疫疫苗为假,那么他就可以不用支付此笔欠款,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江志宏律师告诉记者。
然而,这五天时间对孙谦来说并没有什么作用。此前他也打听过各种方法,他找过金宇公司的人,但金宇公司并未为其出具证明;他打中国兽医药品监所电话却绕了一圈仍没有人告诉他应该怎样解决;庭审前,他才知道扫描二维码这个方法。并且在开庭时,该口蹄疫疫苗就已经过期。
3月14日,孙谦拿到判决书,法庭认为,王超供货的金宇口蹄疫疫苗与广东专供的金宇口蹄疫疫苗在产品及外包装上标注的产品信息基本相同,二者的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广东专供的金宇产品贴有“广东专供及二维码信息”标贴。对此,法院认为,涉案金宇产品与广东专供金宇产品之间的差异,不能证明王超供货的涉案金宇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是假冒伪劣商品。且孙谦在一份协议中并未承认涉案金宇产品与其养殖场发生口蹄疫存在关联。
买卖合同纠纷核心是支付
“他没有经营资质。”孙谦曾表示。根据2007年颁布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只能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给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而王超在法庭上则承认孙谦的口蹄疫疫苗为其所售,并表示其是从广州某代理商处拿货。金宇公司相关负责人也已经明确表示王超非其公司正规供货渠道。也就是说,王超并不具备销售该口蹄疫疫苗的资质。
江志宏表示,如果王超违反了农业部门相关规定,可以对其进行举报,但是应由相关部门对其处罚。此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已经承认买卖关系存在,不能作为不支付的理由。
此案的焦点在于疫苗的真假以及是否对养殖户造成损失。江志宏律师表示:该案中如果孙谦能举证证明疫苗为假且对其造成损失,一是孙谦可以反诉,但他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起反诉,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孙谦己失去了反诉的机会。二是孙谦还可以另外起诉,赢的话则可以两案赔偿金额进行抵销。如果免疫失败对其猪场造成了大额损失,则还可以要求王超赔偿的经济损失超过出售疫苗本身的价值。
“农民往往不请律师,自己跑去打官司,面对专业的问题,比较容易败诉。”江志宏无奈地指出这一点,这样做对农民往往很不利。
然而,真正难倒孙谦的,也正是证明疫苗的真假。孙谦曾表示,他当初听到过所买疫苗有风险的风声,然而由于与王超有五六年的买卖关系,他依然选择了相信,却不料发生这些事情。他说希望可以给其他养殖户一些警示,并表示以后拿苗再也不图便宜了,只拿正规渠道的货。他还提醒养殖户,养户往往很难证明疫苗真假,如果怀疑疫苗有问题应该注意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测,不要像他这样在疫苗过期后成为被告。
最终,他选择与王超以5万元私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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