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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1〕1号)要求,制订下达2011年省级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数量
2011年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为900批,其中,农业部下达任务450批,我局下达任务450批。
各市应结合本地兽药质量状况,制订本辖区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组织实施
(一)抽样与监督检查同步。被抽样单位所在市畜牧兽医局应协同省兽药质量检验所共同组织抽样(2011年各市兽药监督抽检数量见附件1),确保抽样的随机性和代表性。省兽药质量检验所人员负责填写抽样单和样品确认等,并承担相关费用;所在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对被抽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填写检查记录。
现场发现非法企业(见附件2)和假劣兽药,或者被抽样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配合检查的,由当地畜牧兽医局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验与信息通报。省兽药质量检验所承担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的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工作,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分送协同抽样的市畜牧兽医局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并按季度及时上报监测信息。
(三)监测结果处理。省、市畜牧兽医局对兽药监督抽检结果应广泛宣传,及时通知被抽样单位,对样品检测合格的,应予以通报表彰,逐步减少抽检频次。
对生产企业不确认的兽药产品、检测不合格的兽药产品,应依法查处:
1.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样的,协同抽样的畜牧兽医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并根据进、出货物帐目和销售记录,责成企业清缴、销毁库存和未使用的产品,并监督销毁。
2.下列情况应从重处罚,列为兽药监管工作重点监控企业: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抽检出不合格产品的、从通过GSP的兽药经营企业抽检出不确认假兽药的、企业不配合监督抽检或者关门停业超过6个月的、库存产品生产日期在6个月以外的。
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多个假劣兽药产品的,应依法报请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兽药监督抽检注意事项
(一)抽检类型
1.评价性抽检
评价性抽检品种10个,包括:注射用青霉素钾(钠)、安乃近注射液、磺胺嘧啶钠注射液、恩诺沙星可溶性粉(注射液、溶液)、地克珠利预混剂、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地赛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氧氟沙星可溶性粉(注射液、溶液)、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白头翁散。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10%,分别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取,各品种抽检批次基本均衡。
2.监测抽检
监测抽检针对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各环节抽检比例为2:5:3。生产环节抽检重点为我省近两年来建成并投入生产、本年度新增剂型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2010年以来未被抽检过产品的兽药生产企业(附件3)的产品。经营环节主要从已经通过GSP的经营企业抽样,重点抽检进口兽药、监测期内新兽药、地标升国标产品。使用环节重点抽检无公害、有机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国家和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以及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奶牛、生猪等规模养殖场。其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20%。
3.跟踪抽检
跟踪抽检产品为2010年以来被列入全国重点监控的企业(附件4),以及省内停产关闭、停业整顿的企业(附件5)所有产品;2010年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省内市场所有不合格产品(附件6);2010年兽药GMP飞行检查被通报企业的产品,涉嫌改变组方或添加违禁药物、化学药物成分的中兽药。其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35%。
4.定向抽检
定向抽检产品来源于2010年以来农业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含6批次)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附件7)的所有产品,抽检批次应占抽检计划的35%。
(二)工作要求
各地要结合2011年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对2010年、2011年通报非法企业产品、不合格产品的清查收缴工作,及时查处非法生产窝点,切实提高辖区内兽药产品质量,保障畜产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