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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猪场拒不履行合同 法院强制执行交付生猪千余头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1-18  发布者:佚名  共阅851次

    1月1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根据广西扬翔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扬翔公司)的申请,依法对扬翔公司与贵港市港南区某养猪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先予执行,并将执行标的顺利交付给申请人。
     


      扬翔公司为发展养猪事业,2015年9月与某养猪场签订《母猪委托饲养合同》,约定委托代养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关于代养母猪及所产仔猪,合同中均明确求所有权属扬翔公司所有,合同期满、终止后,扬翔公司有权回收属于其所有的生猪和财产。在委托代养合同到期后,扬翔公司基于经营上的考虑,决定不再委托某养猪场代养,要求进行结算,退回已扣收代养押金,将存栏于养猪场的母猪、生猪拉回,但养猪场以其有损失要求给予赔偿为由,拒绝扬翔公司提运存放于其猪场内的代养生猪。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后,扬翔公司遂将养猪场诉至港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将存栏于其猪场内属扬翔公司所有的生猪归还,并承担相关赔偿义务。

      港北法院在审理申请人扬翔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养猪场委托合同纠纷案期间,申请人向该院申请先于执行,请求对属于申请人存放于被申请人猪场内的母猪及仔猪先于执行,交回申请人,同时提供了150万元资金进行担保。该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作出裁定:对属于申请人存放于被申请人猪场内的生猪先于执行,交回申请人。

      为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港北法院高度重视,及时制定执行方案,成立执行组织机构,确定执行步骤、人员参与、摄像取证、后勤保障等问题。

      当天上午,港北法院组织70余名干警对该起案件予以强制执行。在使用警戒线设定好执行区域后,党组成员、副院长韦永新宣布执行开始,并依法宣读强制执行法律文书和执行纪律。随后,在执行局主要负责人谭冰的带领下,法院执行干警分组进入被申请人猪场内,对申请人存放在此的生猪进行一一清点,登记造册,并全部装车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申请人,同时安排专人对执行全过程录音录像进行证据保存。经过全体参执干警8个多小时的连续奋战,当天共清点转运交付大猪305头及仔猪921头(合计1226头)给申请人,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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