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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22条。
二、审批条件
(一)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三、应交材料
(一)申请表1份(载明公司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所有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从事兽医兽药相关工作简历及培训证书复印件1份;
(四)经营场所的平面布局图1份;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六)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1份;
(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1份;
(八)兽药记录样表1份;
(九)属加盟、连锁经营的,提供加盟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变更兽药经营范围、地址的,提交《兽药经营许可证》原件;变更企业法人的,提交《兽药经营许可证》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验原件)。
注:凡是交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备查。无法提供原件的,需经原件所有人或单位在复印件上签字按拇印或盖章确认复印属实。(预审3天,特殊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材料交县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办理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县畜牧局现场踏勘审核、制证→一窗办理服务中心发件窗口取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