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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16〕31号)精神,规范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监管。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获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履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包装标识、销售信息记录等质量安全管控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流向可追溯。指导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获证生产企业建立用户评价制度和“产品仅限于饲用”的告知制度。
二、加强经营监管。针对辖区内饲料经营门店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经营者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来源和去向信息。指导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经营者针对购买者建立“产品仅限于饲用”的告知制度。严肃查处购销无证无号产品或对产品进行拆包、分装、再加工、添加其它任何物质的行为。
三、加强使用监管。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进货查验和检验制度,如实记录产品使用情况,严肃查处使用无证无号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四、开展专项检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经营门店和饲料生产企业全面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辖区内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获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对辖区内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经营门店、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对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请各市、县于9月底完成本辖区内的专项检查或监督抽查工作,10月15日之前各市形成书面工作总结,统一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五、确保责任落实。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作原料的饲料生产企业是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使用的责任主体,要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是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在监管中,要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问题给予重点关注,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涉嫌将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要迅速开展追查,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联系人:杨丽娟,联系电话:025-86263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