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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乡村兽医转变
在村镇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经营者可以登记为乡村兽医,建立乡村兽医工作室,将原来的兽药门市改为乡村兽医药房。乡村兽医门槛不高,既可以从事动物诊疗,又可以根据诊疗情况出售列入《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的兽用处方药(该目录列入了大约80%的兽用处方药,完全可以满足乡村兽医诊疗活动需要)。
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条、六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四)经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上述4个条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登记)
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为规范乡村兽医用药活动,农业部组织制定了《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凭乡村兽医登记证可以购买《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中所列的兽用处方药。购买非兽用处方药不受限制。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转型
城区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聘请执业兽医师,向动物诊疗机构转型,将原来的兽药门市改为动物诊疗机构的药房,由自己的执业兽医师诊断畜禽疾病,开具兽医处方,合法出售兽用处方药,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河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细化了相关条件。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动物诊疗场所应当有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动物诊疗所:用房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动物医院:用房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二)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兽药房等;(三)具有诊疗、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施;(四)开设的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五)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六)动物诊疗场所使用场地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七)动物诊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备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相关培训证书。(八)开设动物诊所的,应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开设动物医院的,应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九)具有健全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包括诊疗程序、病历登记、免疫登记、检查化验、兽药使用记录、兽药采购记录、麻醉及精神药品保管与使用、疫情报告、卫生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三)作为大型兽药生产企业区域代理
兽药经营企业可以和兽药生产企业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做为其区域服务中心,为其指定的养殖场及时发送相关兽药,并提供相关的服务。类似大型家电企业依托当地家电维修安装单位建立的售后服务中心。以前,兽药生产企业聘请了大量技术人员,对规模养殖场进行巡回服务,为养殖场制定畜禽疾病防治方案,借机推销自己的产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和普及,兽药生产企业可以建立网上畜禽疾病诊断中心,养殖场将畜禽发病情况拍成视频,通过网络发到诊断中心。诊断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会诊,提出治疗方案,通知区域服务中心将所需兽药送到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