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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广告法实施:兽药、饲料、养殖广告有新规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9-02  发布者:佚名  共阅1472次

    9月1日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以后行业专家不能给企业产品代言了,再也不能出现“第一”、“领先”、“首X”等广告语了,也不能以“XX天XX斤”、“用户推荐”等做宣传了……
    注意!新广告法今日起施行,对兽药、饲料、种猪类广告有这些规定

    9月1日,新版《广告法》正式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此前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版《广告法》正式实施后,广告监测到的虚假违法广告一经查实,将一律先行停播,再立案查处。

    查处强度加大之外的是处罚力度:

    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以处以200万的罚款;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等违法情形的,直接处二十万元以上罚款;违法广告企业还可能会被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一系列处罚。

    此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发布均负有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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